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人工智能逐渐成为独立的创作个体,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也逐渐受到广泛关注。但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输入和分析海量信息生成作品时往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复制甚至输出更改了相关作品内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面临系统性著作权侵权风险,尤以具备高度拟人特点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为高发。其中,仅有使用作品构成“表达性使用”时方产生侵权风险。然而,现行著作权法对于该问题规定的缺失以及适用困难使得生成式人工智能文本与数据挖掘行为采用何种制度进行规制成为学界的争议焦点。基于“促进创新和文化繁荣”与“保护作者著作权”的“二元阶层”立法目标,以“是否具有商业目的”为标准设立分阶段豁免制度能够有效解决人工智能研发初期版权授权成本难以估量的现实问题。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研发前期以非商业目的进行的文本与数据挖掘行为宜纳入合理使用制度范畴予以规制,在制度构建上可增设“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并明确其构成要件。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研发与应用以非商业目的进行的文本与数据挖掘行为具有表达性使用的天然属性,宜以法定许可制度予以规制。具体而言,可建立登记与备案制度并收取一定许可费,既避免机器学习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不当侵害,又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