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活分享 > 免费教学 > 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的法律关系认定

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的法律关系认定

发布时间:2024-07-16 16:40:12来源: 15210273549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这一类诉讼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网络主播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究竟是劳动关系、合作关系还是其他民事合同关系?本文将就网络主播和平台之间可能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的法律关系认定

01

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主播与平台之间想要认定为劳动关系,需要符合双方主体资格、人身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三要素。

人身从属性体现为直播平台是否对主播的工作内容、方式、时间存在控制管理关系。若主播在工作过程中由平台公司统一安排直播内容,需要遵守平台公司的规章制度,例如出勤、考核制度等,且直播时长由平台决定,则应认定为具备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体现为若主播的工资发放为底薪加提成的模式或者工资构成仅为提成,但直播收入先由平台入账,在结算周期内再向主播分配的,均可认定为具备经济从属性。综上所述,直播平台对网络主播进行实质的监督和管理并且主播的经济来源为平台通过直播收入逐月发放提成的,应认定为主播与平台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02

其他民事合同关系

1、合作关系

一些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合作模式为平台授予网络主播在平台的直播权限,主播在平台进行直播获取收益,主播与平台之间不具备从属性。人身从属性上看,平台对于主播直播的内容、方式及时长等并无要求。主播只需遵守平台的基本直播规范,不受平台的管理控制。经济从属性上看,主播的收入完全来自于用户的直播打赏,平台不向主播支付工资,只是从主播的直播收益中获取一定比例的佣金。除此之外,在相关判例中,法院认定主播与平台为合作关系的重要理由为双方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签署的合同中存在专门条款注明双方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等,而是平等的合作关系。

2、经纪代理关系

经纪代理关系是指网络主播与平台之间签订《经纪合同》,成为平台的签约主播,由平台为主播建立人设进行营销,主播根据要求进行直播并获取收益。在传统演艺领域,企业以经纪人身份与艺人订立的合同通常兼具委托合同、中介合同、行纪合同等性质,并因合同约定产生企业对艺人的“管理”行为,但此类管理与劳动管理存在明显差异:从“管理”的主要目的看,企业除安排艺人从事演艺活动为其创造经济收益之外,还要对艺人进行培训、包装、宣传、推广等,使之获得相对独立的公众知名度和市场价值;而在劳动关系中,企业通过劳动管理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不以提升劳动者独立的公众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为目的。

此外,从劳动成果分配方式看,企业作为经纪人,一般以约定的分成方式获取艺人创造的经济收益;而在劳动关系中,企业直接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按照统一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及福利,不以约定分成作为主要分配方式。根据法院相关判例观点: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主播经纪合约,双方的约定包含了代理关系、经理关系、管理关系等系列内容。主播经纪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与劳动合同有本质区别。网络主播工作内容为网络直播表演,收入来源是在第三方网络直播平台的粉丝打赏。因此主播与平台之间不存在人身及经济的从属性,双方之间也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对主播与平台之间签订的《经纪合同》的性质予以明确,因此司法实践中多数会被认定为委托合同、中介合同或者行纪合同。